概述: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服务铁路改革和发展大局,适应铁路运输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的新趋势,进一步强化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铁路局组织编制《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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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担铁路公共客货运输的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铁路运输设施设备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
第四条铁路运输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业方面技术规范,保证质量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确保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技术状态良好。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铁路运输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技术创新,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升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七条铁路运输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专业方面技术规范、技术条件,保证生产的铁路运输设备产品质量合格。
列入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铁路运输设备,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认证。
第八条设计新型铁路机车车辆、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系统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铁路运输设备,应当满足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要求,编制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分析或者论证报告,并经安全性评价和技术评审等基本程序。
第九条铁路运输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运输设备全寿命周期技术状态及可追溯管理、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质量检验、不合格品管理、人员管理、原材料以及零部件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等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及应急预案,真实、准确、完整记录铁路运输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等情况并妥善保存。
铁路运输设备生产企业不可以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业方面技术规范、技术条件的铁路运输设备。
第十一条新造铁路运输设备交付时,应当随附安装或维修技术图纸、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基本技术资料,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培养和训练服务。
使用、维修说明至少应当包含该铁路运输设备常规使用的寿命、维修周期、维修范围和技术方面的要求等相关建议。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可提供全寿命周期售后服务,积极做出响应铁路运输企业反映的产品质量上的问题,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缺陷产品召回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已取得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的铁路运输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每季度向所在辖区铁路监管部门上报生产销售的、质量保证期内的许可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设施设备的使用、检查、维护、修理(以下统称为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设置专业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业管理人员,确保使用和维修的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技术满足要求。
第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运输设施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委外维修、动态监测、技术状态评价或者鉴定、寿命和报废管理、工装设备管理、铁路运输设备及零部件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等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及应急预案,真实、准确、完整记录铁路运输设施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并妥善保存。
超过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常规使用的寿命,且未经铁路运输企业技术鉴定或者经技术鉴定确认已达到报废条件的铁路运输设施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专业方面技术规范、技术条件,和安装或维修技术图纸、安装和使用、维修说明等技术资料,结合实际制定并执行铁路运输设施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规则。技术规则应当至少明确铁路运输设施设备的使用条件、维修周期及标准、维修方式、维修项目、作业标准、维修质量检验项目及标准等相关内容。
铁路运输企业编制铁路运输设施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规则等重要技术文件,应当经技术论证、评审等基本程序,并结合实际及时修订,满足使用和维修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高峰期、汛期、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期和特殊区段铁路运输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制定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年度计划及排查清单并组织实施。
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支持铁路运输设备技术创新及上线运行(运用)考核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新型铁路机车车辆、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系统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铁路运输设备上线运行(试用)考核管理。
开展上线运行(试用)考核前,应当对其考核条件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展上线运行(试用)考核。
第二十条铁路机车车辆技术变更或者加装改造,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方面技术机构对其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来进行技术评估和验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专业方面技术规范、技术条件后方可实施。
铁路机车车辆产品技术变更或者加装改造经技术评估确定为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申请行政许可。
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业方面技术岗位、铁路运输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等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技能鉴定,并如实记录培训和技能鉴定情况。
生产组织及作业方式发生明显的变化和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及执行新标准、新规章前,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培训内容,并开展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岗前适应性培训。
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定期对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安全风险及隐患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建立问题库并实施闭环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季度向所在辖区铁路监管部门报告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其中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应当及时向辖区铁路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辖区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做监督管理,督促辖区铁路运输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落实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制定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因质量问题造成连续发生设备故障或者责任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缺陷产品召回、质量出现异常波动、投诉举报较多的铁路运输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以及运输高峰期、汛期、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期和特殊区段的铁路运输设施设备应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三)铁路运输设施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专业方面技术规范、技术条件执行情况,以及使用和维修技术规则等重要技术文件执行情况;
(七)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问题库建立及闭环管理情况,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八)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事故、故障缘由分析、管理责任追究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铁路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铁路运输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行为,不得拒绝、阻扰。
第二十六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铁路监管部门可采取预警、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单位落实责任、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运输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实行信用管理,执行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信用记录和公告制度,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铁路运输设备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未制定并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铁路运输设备生产企业在新造铁路运输设备交付时,未按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铁路运输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未按有关要求取得相应资格即安排其上岗作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铁路运输设备许可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未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迟报、拒报、谎报、瞒报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制定的铁路运输设施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规则等重要技术文件未按规定经技术论证或者评审等基本程序,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专业方面技术规范、技术条件即组织实施的;
(四)新型铁路机车车辆、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系统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铁路运输设备开展上线运行(试用)考核前,未对考核条件进行评审通过即开展上线运行(试用)考核的;
(五)铁路机车车辆技术变更或者加装改造或者未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方面技术机构对其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来进行技术评估和验证,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业方面技术规范、技术条件即组织实施的;
(七)未对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故障原因做多元化的分析、追究管理责任并落实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超过规定常规使用的寿命,且未经技术鉴定或者经技术鉴定确认已达到报废条件仍接着使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马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并组织实施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铁路运输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阻碍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设备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相关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有前述处罚情形以外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设施设备系指用于铁路运输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轨道车、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移动电子设备,和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信号控制系统软件和控制设备、通信设施、牵引供电设备、线路路基、轨道、桥隧等固定设备设施。
第三十九条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服务铁路改革和发展大局,适应铁路运输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的新趋势,进一步强化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铁路局按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关工作要求,组织起草《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21号)中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制定铁路运输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或参加铁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要求,制定《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铁路局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之一。
2.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是铁路运输安全的基础,加强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以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另外,随着铁路改革进一步深化,铁路运输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蒸蒸日上,为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管理,急需制定一部要求明确、指导性和操作性强的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3.依据《国家铁路局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铁科法〔2018〕45号)文件精神,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不适应现有铁路技术发展,涉及质量安全和技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移交国铁集团自行管理,但在鼓励企业创新的同时,亦需督促企业坚守安全底线,总结推广国铁集团既有成熟的质量安全管理经验,加强对企业制定和执行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避免规范性文件清理移交后监管缺位。
考虑到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是铁路运营安全的基础,故在本《办法》编制时,主要以提升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管理上的水准为目标,着重解决监管依据不足、监管效能不高等问题。一是体现行业宏观监管工作特点。考虑到本《办法》拟以交通运输部部令的形式颁布,是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监管的部门规章,借鉴民航、核电等行业监督管理经验,注重体现政府宏观监管特点,侧重对铁路运输设备设施质量安全管理上的原则性要求,不涉及具体技术参数和要求,区别于行业技术规章管理要求。二是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考虑到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责任是行业监管的主要职责,故本《办法》重点明确铁路运输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保障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业方面技术规范、技术条件,确保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技术状态良好。三是注重各铁路企业差异化的监管需求。考虑到国铁集团在生产实践中已积累较丰富的安全管理经验,形成较系统的铁路运输设备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铁路运营安全管理基础相对牢固,而部分地方铁路运输企业由于运输情况不同,简单要求他们“一刀切”地执行国铁集团既有的设备设施相关维修作业规程,已不适应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的需求。故本《办法》按照坚守安全底线的原则,明确最基本的安全管理要求,允许企业结合自己实际制定不同的设备设施维修作业规程,既支持企业创新,为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经营发展松绑,又确保行业监管不缺位,做到精准监管。四是完善监管处罚相关依据手段。考虑到日常监管工作中对发现影响铁路运输安全或造成铁路运输安全事故的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缺乏有效的行政处罚手段,无行业方面的上位法支撑,导致执法力度不足,影响监管效果,故本《办法》注重可操作性、相对具体的罚则要求,明确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要求、处罚标准,尽量细化、量化处罚裁量权,缩小裁量空间、限制随意裁量,既彰显本《办法》的权威性,又有效提升执法的公信力。
本《办法》包括六章四十条内容,分为总则、铁路运输设备的生产、铁路运输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最重要的包含目的、依据、适合使用的范围、根本原则、企业主体责任及要求、监管主体责任、鼓励政策等内容。
第二章铁路铁路运输设备的生产,主要明确铁路运输设备生产企业对铁路运输设备生产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突出行政审批、新产品研发、质量检验、不合格品管理、原材料以及零部件采购、质量追溯、售后管理、缺陷产品召回、信息报送等生产的全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章铁路运输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主要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铁路运输设施设备使用和维修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突出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委外维修、动态监测、技术状态评价或者鉴定、寿命和报废管理、工装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原材料以及零部件采购、新产品运用考核、隐患排查、信息报送等使用和维修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铁路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监管内容、监管方法、工作纪律等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违反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铁路运输设施设备及维修的定义、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管理要求、实施日期等内容。
国家铁路局于2022年1月7日至20日、4月12日-20日、4月26日-5月20日,分别向局内有关部门、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铁物等企业,以及从事铁路公共运输业务并取得铁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有代表性的部分地方铁路、城际铁路公司行函征求了有关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63条,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46条,未采纳17条。
未采纳的意见大多分布在在四个方面,最重要的包含:一是所提意见不合乎行业监管法定职责要求,对铁路运输设施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不利。如以企业内部管理为由,建议删除《办法》中涉及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企业管理要求,建议删除新产品研发的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要求,建议将“执行保障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业方面技术规范”修改为“执行保障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法律和法规中明确引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等。二是所提意见无上位法依据。如建议对大修铁路机车实施监造管理,建议产品存在缺陷的先做维修,必要时才实施召回等。三是所提意见不符合铁路工作实际,无可操作性。如建议对超过规定常规使用的寿命的铁路运输设施设备一律不得接着使用,建议铁路运输企业每月向所在辖区铁路监管部门上报质量安全事故、故障和质量安全风险及隐患等信息等。四是所提意见属于理解偏差。如建议将铁路运输设备生产企业修改为铁路运输设备造修企业,建议设计新型铁路信号控制系统软件应满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相关制度要求等。